受伤后第二天就重新跨上电动车接单,平台便以此为由,只愿支付一天生活保障费——外卖骑手王先生的遭遇,道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一道现实难题。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案件,厘清了生活保障费计发期间的认定思路。
2025年1月初的一天,外卖骑手王先生在送餐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当晚,王先生因膝盖疼痛,前往医院挂急诊进行X光检查,结果显示王先生并未骨折,但具体伤情需进一步检查。基于外卖站点最低送单等要求,王先生仅休息一天后,便开始继续少量送单。后由于膝盖疼痛未缓解,王先生前往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王先生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需进行支具固定。
此后,王先生未再送单,一直休息到同年7月。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王先生所受事故伤害属于职业伤害,伤情构成因工致残十级。王先生据此向所在外卖平台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最低生活保障费。但该公司却认为,王先生伤后仅休息一天,故仅同意支付一天的生活保障费。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期内可享受生活保障费。费用计发期间应综合考量伤情诊断进程、实际治疗需要以及新业态用工特点等因素。
本案中,从具体伤情而言,膝关节韧带损伤不同于骨折等明显肢体损伤,其诊断、检查、确定治疗方案存在一定过程,在案病历资料显示,王先生在此期间持续就诊、积极治疗。从工作性质而言,王先生送单高度依赖电动车等工具,其在尚不清楚自身伤情情况下少量送单,不能仅凭此认定其已无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从后续诊疗而言,王先生自病情确诊并接受支具固定后,数月未再进行送单,说明其伤情并非轻微,客观上存在休息治疗的必要。某科技公司主张仅给付一天生活保障费,既与王先生实际伤情及诊疗需要不符,也有悖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初衷。
后经宝山法院充分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同意按照王先生未送单期间实际病休日期折算给付生活保障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点评:
传统劳动关系中,返岗即视为停工留薪期终结;但新业态用工时间碎片化、强度可自主调节,能否认定“治疗终结”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生活保障费计发期间应围绕“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这一核心要件,综合考量伤情诊断进程、治疗需要及行业特性。本案中,王先生虽曾断续接单,但期间持续积极诊疗,并非“无需治疗”,仅以送单记录否定其待遇请求权,明显背离制度初衷。新职伤制度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保障费用由平台按单缴纳,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为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显区别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处理此类纠纷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工伤裁判路径。平台及服务商应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完整适用政策核算待遇,主动保障骑手权益。本案中,法院向骑手释明法律援助途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代理,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多方协同保障劳动者诉讼权利;结案后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向平台企业发送综合治理司法建议,推动新职伤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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